院发字[2004]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基本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成立河南科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由主任提名后聘任。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可提出辞聘申请,也可由主任根据需要适时提名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各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院(系)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 职能
第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及时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充分发挥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指导、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能:
1.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2.研究、论证和审议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方案;
3.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研究、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5.研究、审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6.指导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7.指导学校的教学质量保障工作;
8.评价院(系)教学工作;
9.评定校级教改项目、教学成果、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等;
10.评定教学荣誉称号和教学奖项;
11.推荐各类优秀教学奖及教学成果;
12.履行应当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完成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于会议前三天告知议题。一般每学期举行两次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委员出席有效。对于需要审议的议题,由出席会议委员表决,半数及其以上通过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