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4]91号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改革和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我校教学成果奖。
第二条 在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付诸实践,并在人才培养方面效果显著的教学成果,可获得校级奖励。
1.针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根据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建立自我约束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的重点是教学和教学管理第一线的教师。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四条 凡已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与成果,如没有重大的改进和提高,不得重复奖励。
第五条 教学成果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应用性和创新性。凡没有经过实践的纯理论性论文等不在奖励之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一般要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 教学成果须具备如下条件:
1.教育思想端正,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和发展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意义重大。
2.在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效果显著,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
3.有反映本项成果的较高水平的研究总结或论文。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成果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评审办公室职责是:
1.具体组织我校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工作;
2.检查申报成果的有关材料,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人员做出说明和证明;
3.负责协调和处理成果异议问题。
第九条 我校教学成果奖每2-3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一般为校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完成项目待专家验收后,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报,由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河南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研究总结。
第十二条 校教学成果评审专家委员会在认真分析成果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地考察和调研,评审出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实行异议制度。
1.校级教学成果奖异议期为20日。
2.对获奖成果提出异议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公示20日内无争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四章 奖励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设三个等级: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数额依当年情况而定。学校对获奖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方可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评审办公室有权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