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6]214号
教育教学改革是高校的一项重要的教学基础性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调动广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立项
第一条 国家级、省级、地厅级教改项目的立项
1、推荐程序:根据立项通知要求,项目负责人按时递交申报材料,所在部门审核,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项目的推荐工作。
2、申报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开展和组织教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精力。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完成过校级以上教改项目。地厅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
1、立项程序:校级教改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教务处提出立项指南,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所在部门审核推荐,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组织评审。
2、申报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开展和组织教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精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承担校级教改项目尚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连续申请校级教改项目。
4、对于学校立项的教改项目,教务处负责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资助、配套、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教改项目的经费资助和配套
1、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有经费资助的,学校按经费资助的1:1给予配套;无经费资助的教改项目,学校给予5000元经费资助,学校资助的经费只能在项目计划完成期内使用。
2、学校每年划拨不少于10万元教改专项经费,用于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资助,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资助金额根据当年立项项目数而定。
第四条 各级教改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监督使用。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教务处审批,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 包括项目成员的专家咨询费、稿费等;
2、差旅费 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 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项会等支出;
4、资料费 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5、办公费 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设备购置费 用于项目研究、示范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
7、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为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将酌情减少或全部收回项目经费。
第三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项目组成员,研究撰写开题报告,提交教务处,经审核后,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要求准确及时地汇报项目进展。教务处负责各类教改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进行期间,如果项目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更换主持人等),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结项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地厅级教改项目的结项
1、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关主管单位要求,提交项目结项验收报告,教务处集体报请检查验收。
2、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结项后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通过鉴定后,由学校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教改成果的评奖。
3、对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完成。在此期间,将不再接受该项目组成员的任何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项
1、校级教改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结项验收,结项通过后,推荐参加省级教改成果鉴定。
2、教务处定期统计项目的结项情况,对结项率低的院(系)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对长期不结项、因工作调动、健康等原因不能开展研究工作、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擅自变动项目内容等项目,学校将做出撤项处理,撤项经费由教务处收回。
第十五条 各级教改项目等同于相同级别的科研项目,相应成果按学校科研奖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