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5]227号
为了搞好我校的新专业设置工作,提高新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设置本科新专业的总体要求
1.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以学科建设为依托,社会需求为导向,突出特色为目标,积极稳妥开展新专业建设。
2.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地有重点有步骤地增设新专业。
3.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及《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申请设置本科新专业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
2.制订有专业建设规划及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配备有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近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三、申请设置本科新专业的基本程序
1.新专业设置申请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各院(系)一般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当年申请设置新专业的材料报教务处。
2.新专业设置由学校负责评议审核,各院(系)应向学校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人才需求分析。
(2)论证报告。对拟设置新专业进行详细的论证。
(3)申请表。
(4)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包括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主干学科等。
(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3.申报新专业需分别经各院(系)和学校两级专业设置评议机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必要时吸收校外专家学者参与)。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我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并提出申报推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4.对通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拟增设专业,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材料,进行审批。
200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