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4]226号
为了推进我校双语教学工作,提高双语教学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双语教学的认定
双语教学是指教学过程采用外文教材,且外语授课的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50%及其以上的课程(外语课除外)。为了规范双语教学,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提出我校双语教学工作认定参考指标:
1.教材是新版的外文书籍(含讲义),教学参考资料可以是中文图书。
2.在课堂讲授中,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外语和汉语并用,但应以外语讲授为主。其中用外语讲授学时不低于50%。
3.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
4.经随机抽查,认为达到了双语教学的基本要求。
二、双语教学的基本要求
1.任课教师可采用全外语教学,也可采用双语教学,但必须有外文教案,有外文授课计划。
2.进行双语教学的课程要在教学计划上注明。
3.为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效果,鼓励采用多媒体手段进行双语教学。
4.进行双语教学的课程不能使用中文教材;由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选择适用的外文教材或编写外文讲义;在选择教材时,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原版教材。
三、双语教学课程的开设
1.各院(系)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除公共基础课外,每个专业应有1-2门课程进行双语教学,并逐年有所增加。
2.各院(系)应对进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和教师进行审查,精心选择、聘任教师,选好教材,以确保教学质量。每学期开学前,由教务处、人事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首次进行双语教学的教师进行资格认定。审核内容包括:教师授课能力、教材、大纲、教案、相关课件、习题等。
3.为了保证双语教学活动有序开展,我校双语教学实行申报制。双语教学课程的开设由各院(系)具体负责,在每学期末集中受理拟在下学期使用双语教学教师的申请,申请的教师由所在院(系)审查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4.各院(系)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订1-3年内本单位实施双语教学计划,包括师资培养计划,确定双语教学的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和有关教材等。
5.各院(系)应鼓励留学回国人员、高学历人员、高职称人员或外语运用能力较强的教师积极开展双语教学。
四、双语教学的工作量的计算、资助和奖励措施
1.凡被批准使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资助,用于课程建设。
2.对首次进行双语授课的教师,授课工作量按课时的两倍计算,之后授课工作量按1.5倍计算。
3.学校对各院(系)提出使用双语教学的任课教师优先进行必要的外语培训。
4.学校支持教师开展双语教学研究,在参加有关学术会议、课程评奖、评优等工作时,双语教学的教师和课程优先考虑。
5.各院(系)应参照上述措施,制定本单位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配套措施。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