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5]163号
课程教学大纲是落实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和编写教材、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了加强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1.针对性原则
课程教学大纲要针对培养方案的要求,从本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来设计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各教学环节安排;课程整体结构设计应着眼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完善学生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2.科学性原则
课程教学大纲要准确体现本学科的基本内容、内在的规律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反映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力求在课程教学中贯穿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思想,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适度性原则
对课程的教学要求份量要适中,要留有余地,给教师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也要符合学生学习的接受程度。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要以围绕培养目标必需、够用为度,要突出重点。专业课要加强应用技术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内容的选择上,应把握住本学科的知识体系及特点,注意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以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和遗漏。
4.整体优化原则
在考虑课程本身优化的同时,要考虑在培养专门人才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教学大纲所组成的课程体系既要反映学科专业体系要求,又要接受教学基本原则的制约,遵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认识规律,使教学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二、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2.课程教学大纲要写明本课程主要讲授内容和课程的重点、难点,并分章节详细编写内容和要求。
3.课程教学大纲要写明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提出本课程的先修课和后续课,并写出课程建议教材及参考教材。
4.鉴于规范性要求,课程教学大纲的格式及内容应与教务处制定的教学大纲格式相统一,力求措辞准确严谨、语言简明扼要、术语专业规范。
三、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管理
1.课程教学大纲是对课程的总体设计,制定教学大纲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以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而制定。教学大纲应当分专业编制,全校性公共基础课、跨院(系)承担的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由承担该课程的院(系)负责编制教学大纲。
2.课程教学大纲由各院(系)负责组织编写。由课程所属学科组(教研室)编写,学科组(教研室)可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主讲教师编写大纲初稿,交学科组(教研室)集体讨论制定。
3.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课堂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课堂教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4.教学大纲属于学校基本教学文件。经批准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院(系)及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分级保管。各院(系)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
5.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也要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做调整、修订时,应由开课的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修改。
6.已经开设的课程均应有课程教学大纲,拟新开设的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先制定出教学大纲,经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