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6]201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大本科生培养力度,指导学生学习和成才,突出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学校决定在四年制本科三、四年级(五年制本科四、五年级)学生中实施导师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目的和意义
1.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是新时期加强高校学生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它以咨询、指导为核心,兼具管理职能。它与低年级本科生班主任制配套构成一个完整的学生教育工作体制。
2.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密切师生交往,优化师生关系,发挥言传身教和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加强对学生学习和成才的全面咨询和指导,促进学风建设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3.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促进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加大课外培养力度,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导师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承担教学科研工作满三年者。
3.鼓励具备条件的行政人员、实验室人员承担导师工作。
四、导师的职责
1.负责学风建设。引导学生树立人生理想,明确奋斗目标;向学生介绍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教育学生热爱专业;根据学生的特长、个性和志向,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指导学习方法,引导帮助解决学习方面的问题;负责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2.负责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学生课外课题研究选题和立项,组织科研课题讨论会,吸收学生充当科研助手,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课外科技竞赛活动,从而促进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和提高。
3.承担学生教育工作。树立、强化全员德育意识,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密切师生日常交往,关注学生日常生活,加强与学生的情感沟通与交流,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和问题,构建平等、民主、亲密、和谐的师生关系,努力以自身的言传身教促进学生的品德养成和全面发展。
4.承担学生管理工作。原则上要求导师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师生见面会,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答疑解惑,帮助学生解决学习问题,指导学生学习方法,部署新的学习任务,指导新的学习方向,并为学生交流学习经验和相互学习提供机会和条件;负责对学生的诊断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协助院(系)做好一年一度的奖学金评定和毕业鉴定工作;加强与政治辅导员的联系,参加学生工作有关会议,配合院(系)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5.承担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设计和职业规划,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正确定位、调整心态,为择业就业作好思想准备;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五、导师的聘任程序
1.教师自荐,填写导师志愿表,初步确定指导学生数,院(系)进行资格审查。
2.各院(系)公布导师简历、教学科研信息、指导学生人数等。一般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少于3人,一般不超过10人。鼓励指导经验丰富、科研条件好的教师多带学生。
3.导师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未落实导师的学生由院(系)负责安排导师。
4.院(系)审核,公布录聘导师及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5.聘期:一届聘期为两学年。
六、导师工作考核、计酬和奖励办法
1.导师工作考核
导师考核由导师所在院(系)具体负责实施。主要考核导师是否履行导师职责,以及指导效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导师考核优秀率控制在25%以内。导师工作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进修提高、先进评选等方面予以考虑。
2.资助办法
对认真履行本科生导师职责,年终考核合格及其以上者,在年终津贴发放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