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4]225号
根据教育部[2003]8号、河南省教育厅教高[2004]45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步伐,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声誉,保证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此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一、 机构和职能
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是普通高校的重要职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学校党政和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协调。主要职能是负责全院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合作办学、证书发放等工作;各教学院、系是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的主体,要把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教学院、系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要有专人分工负责,充分挖掘利用教学资源和潜力,推动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
二、管理范围
(一)学历教育
1.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
2.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及业余班;
3.各类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班;
4.远程教育形式的网络教学班。
(二)非学历教育
1.上级下达的各级各类管理干部培训班、教师培训班;
2.院、系自主招生的实用人才专业班;
3.各类长、短期专业技术培训班;
4.各类专业资格认证及技能鉴定辅导班。
三、管理办法
(一)招生及宣传
1.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组织进行,招生宣传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后,统一组织印制、散发。
2.各类成人非学历教育的招生事宜,由办班单位制定出方案并经主管校长批准,成人教育学院备案后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以学校的名义招生、办班及印发实质性的招生宣传材料,严禁任何个人以学校名义招生办班。
(二)教学管理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及上级下达的各级各类管理干部培训班、教师培训班,由成人教育学院按照上级有关教学规定和培训要求,统一组织制订教学计划,负责教学运行过程及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由相关专业院系负责具体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
2.其它成人非学历教育班由办班单位根据人才培养规格和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在成人教育学院备案,由办班单位具体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办班单位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教学,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坚持质量标准,要对实验实习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我校成人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声誉不断提高。
(三)学员管理
1.各类成人教育班学员均应按照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严格进行教育和管理,并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得放任自流。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班学生的管理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并具体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3.各类成人非学历教育脱产班学生的管理,由各办班单位参照学院管理规定,具体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证书管理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证书由成人教育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后到省教育厅统一办理。
2.非学历教育的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辅导班,由办班单位对培训学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名单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学校统一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合作办学
学校要加强对合作办学的管理。在引进校外资源、利用社会力量进行合作办学过程,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必须坚持学校在合作办学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则,严禁与个人合作办学,严禁转移办学权。
1.按照上述原则,招生宣传材料由成人教育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后统一组织印制,合作办学方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确需单独印制的,须按相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学校委托合作办学方代收的各项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多收和乱收费。
3.合作办学方要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好教学工作,加强学生管理,坚持考勤制度。
4.合作办学双方要严格执行合作办学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中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如有一方违约,经协商仍不能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双方的合作办学协议,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有违约方承担。
四、经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班的收费,要按照“豫计收费[2002]12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院财务处统一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
2.成人非学历教育学习班的收费,以普通高等学校同等专业学费标准为依据,由办班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成本测算提出具体收费数额,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后实施。学生的管理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并具体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二)支出
1.成人学历教育班的招生宣传,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组织的,宣传材料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学校支出。
2.凡承担成人学历教育班课程教学任务的,根据课程安排,除统一支付课时费(学校超工作量奖的平均数)、实验实习费(按实验实习计划预算开支)外,按承担管理工作任务量付给承办单位10-20%的管理费。
3.上级下达的各类培训班,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按层次统一支付课时费。国家级培训50元/小时;省级培训40元/小时;省级以下培训班30元/小时;承担教学管理任务的按工作量付给承办单位10-20%的管理费。
4.中、高职校长研修班开设专家讲座论坛讲课费按学校外聘专家标准执行。
5.其它各类长、短期培训班费用的收支,在考虑办班单位既得利益,又考虑学校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004
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