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4]213号
一、总则
1.教育实习是高等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中一门重要的综合实践课程,它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中等职教师资具有重要的作用。
2.教育实习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并对学生进行师德教育,使其初步具备教师应有的品德和素质,以适应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引导学生将其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去,初步培养学生独立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能力;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初步研究教育科学、在教育实践中探索教育规律,使他们了解中等职业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规律,检验我校办学思想及培养规格,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为不断改进我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
3.教育实习主要包括微格教学、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及教育调查等内容。
4.教育实习时间一般为6周,实习安排在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必修课后进行,实习地点为我校校内外教育实习基地。
二、教育实习的组织与领导
为了加强对教育实习工作的领导,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院(系)组成校教育实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校的教育实习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的教育实习指导性文件,审查各院(系)教育实习工作计划,检查落实教育实习情况,解决教育实习中出现的问题,会同相关院(系)做好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学生处在实习期间会同有关院(系)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
各院(系)成立教育实习领导小组,由院长(系主任)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实习指导教师,院(系)办公室主任、政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为成员,其职责是:
1.制定教育实习计划,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实习日程。
2.落实实习学校,编排实习小组,选派实习组长,做好思想动员及各项实习准备工作。
3.深入实习学校参加听课等实习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4.审核教育实习成绩,组织教育实习经验交流,做好教育实习总结、鉴定和评优工作。
三、教育实习的内容与要求
(一)微格教学
微格教学是以现代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论、教学论、学科教学论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借助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全场录音系统、视音频摇控系统、视音频切换机等,有控制地对学生进行专门训练,使学生掌握师范技能的小规模教学活动。利用微格教学系统对教育实习前的学生进行师范技能训练,可以使教育实习尽可能减少失误,提高实习质量。
1.微格教学训练的主要技能
微格教学在学校的微格教室进行。各院(系)的微格教学重点训练以下6种教学技能:导入技能、结束技能、讲解技能、演示技能、强化反馈技能、提问技能等。
2.微格教学训练的步骤
(1)单项为主训练。以组为单位,自己先对某个或几个教学技能反复训练,然后上讲台,进行录像。
(2)多项综合训练,进行模拟试讲。它要反映一个完整的教学时段,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按分组对受训者所讲的内容实录,然后播放,由受训者和指导教师共同观看,进行优缺点列举和打分相结合的方法评议。
(3)个别重复训练。针对某个教学技能的薄弱环节进行单项或重点训练,达到不断完善各种技能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3.微格教学过程的实施
(1)学习理论,观看示范。在指导教师的组织下,学习微格教学的基本理论,微格教学正式训练前,为了使受训者明确培训的目标和要求,通过对受训者所要训练的技能进行示范,观摩往届毕业生优秀微格教学录像或名家教学录像带的示范录像,为学生提供微格教学的感性认识和模仿依据,并对观摩的录像进行讨论。
(2)熟悉教材,编写教案。确定要训练的教学技能后,针对教学技能的特点与要求,学生自己组织教学内容,编写教案。微格教学的教案必须遵循微格教学的规律,具有与一般教案不同的特点。要突出单项教学技能的特点,特别注重教师行为的体现,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微格教案进行必要的指导,教案不通过不能参加训练。
(3)找准定位,扮演角色。每个学生有自身的特点,准备所承担的课程内容也有各自的特点,各人根据自身及承担的课程,充分备好教案,进行微格教学技能训练,实现由学生到教师的角色转化与扮演。通过训练,亲自审查自己的教学行为及教学效果,根据模拟教学的录像反映出的优缺点,进行改善,做好教育实习前有效的训练和准备。
(4)录像回放,评价反馈。组织学生观看教学实录,观看录像后,先让受训的学生谈自己的教学感受,再由其它同学提出看法,并记录教学技能的运用情况。根据评价结果和自己的感受,受训者再次进行自我解析,充分认识。最后由指导教师总结,确定教学技能运用的优点与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5)探讨改进,修改教案。根据集体的意见和受训学生的自我感受,受训者对教案进行修改,根据教学安排再进行第二次微格教学训练,进一步与合作者共同探讨如何改进与提高,如何体现教学艺术,怎样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等。
(二)教学工作实习
1.实习内容
包括备课、编写教案、试讲、上课、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进行教学专题总结等。
2.要求
(1)每个学生的课堂教学时数不得低于6节。
(2)学生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教案(不得少于8节),并于上课前3天将教案送交双方指导教师,经审批后方可上课。
(3)学生上课前,应在指导教师主持下进行试讲,试讲时同一实习小组全体实习学生必须参加。凡试讲不合格,经帮助仍达不到讲课要求者,不能上课。
(4)讲课时要贯彻讲、练结合的原则,注意讲课方法,要使用普通话,并注意板书的规范化。
(5)同一备课小组的学生必须相互听课,课后要认真开好评议会。
(6)认真研究布置作业,做好答案后送交实习指导教师审批。并作l一2次较为详细的作业讲评。
(7)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进行辅导。
(三)班主任工作实习
1.内容
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学习班主任工作的基本方法,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学会教书育人。
2.要求
(1)听取原班主任工作经验介绍,查阅学生学籍卡片,了解学生及班级情况;
(2)根据原班主任工作计划,结合实习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本班的实际,拟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送原班主任批准后执行;
(3)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各种活动,处理班内发生的问题。
(四)教育调查
1.内容
了解实习学校的历史、现状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教学经验及教育改革情况;研究教育对象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状况。
2.要求
(1)拟定调查计划,交实习指导教师批准后执行。
(2)在充分研究、分析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就一个专题写出切合实际的调查报告。
(3)调查报告的内容应真实,要有观点、有典型事迹材料、有分析,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4)调查报告完成后,要征求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四、对学生的要求
1.我校师范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实习,学生在实习前应认真学习学校有关教育实习的规定。
2.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实习有关规定。
3.学生请假制度
(1)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
(2)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1~2天应经指导教师批准,并报院(系)实习领导小组备案;2~5天应经院(系)实习领导小组批准;超过一周者需经教务处批准。凡请假时间超过2周者,取消其实习成绩。
4.实习小组组长的职责
(1)督促小组同学完成实习计划,反映小组成员的情况与要求,协助指导教师组织小组同学集体备课、试讲和相互听课。
(2)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生活和健康,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搞好实习工作。
(3)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纪律执行情况。
(4)协助做好鉴定和总结工作。
五、教育实习的指导
1.指导教育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所有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育实习指导任务。
2.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对教育实习工作有正确的认识,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
(3)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4)了解中等职业教育的实际。
3.各院(系)应按以上条件,确定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4.教育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实习学生的表现及业务情况,安排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教材,了解教学进度安排,观察见习活动等;
(2)教育实习学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实习纪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实习指导任务;
(3)指导教学实习工作。分配教学实习任务,指导实习学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制作教具,抓好集体备课、试讲和课后评议,审阅学生教案,全面掌握学生教学工作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指导班主任工作实习。分配任务,指导学生制定班主任实习工作计划,了解分析班级和学生情况,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5)指导教育调查。指导学生制定教育调查计划,编制调查提纲,有重点地开展调查,指导撰写调查报告;
(6)协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做好实习鉴定工作;
(7)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
六、教育实习的总结与成绩评定
1.实习结束前一周,各实习点应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在实习指导教师的主持下,认真总结、互相评议教育实习的主要收获、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实习学生写出实习总结或实习报告。
2.教育实习成绩的评定严格按照评定标准,根据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为人师表、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和教育调查报告等情况及完成实习任务的质量,全面综合地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予以考核和评定。
3.各院(系)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在实习结束后,要尽快完成教育实习总结。对于各实习小组上交的教育实习成绩报告表要认真审核,成绩评优率应控制在30%以内。考核结果由院(系)实习领导小组加盖公章后送交教务处复核,最后记入学生档案。
4.凡未参加教育实习或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书。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