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4]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大学生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大学生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教学实习(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教学参观、艺术实践、艺术采风)、社会实践、教学调查和各类外出参加的学习竞赛活动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学院两级负责制,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和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教学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本单位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四条加强对大学生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并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和落实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根据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工作水平。
第六条加强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负责校外实践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协调工作以及安全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组织和安排工作;其他各类学习竞赛、实践和展演等活动由相关组织单位负责。
第八条 学生处、保卫处按其职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突发事件进行上报、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教学学院职责
第九条各教学学院院长是本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学院的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原则上由教学学院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自行进行校外实践活动,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学生校外实践活动。
第十条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应在学校已有的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学生实习、实践之前学院和带队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实践学生应事先签订符合规定的相关协议,明确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校外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能保证学生的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实践。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专业及实践教学环境,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意外伤害、防火、防盗、防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遇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各教学学院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把学生实践活动期间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全程掌握学生实习、实践情况,对学生实习、实践安全进行全程管理与监督。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按照《河南科技学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实施救助,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带队教师职责
第十七条带队教师为实践教学队伍安全管理现场负责人,负责本队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带队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一)熟悉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性质和基本要求,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二)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工作开展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实践教学队伍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教师、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本队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防范及应变能力。
(三)到达实践教学所在地和协作单位后,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的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掌握当地公安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五)突发性事故发生时,担任本队应急总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突发事故工作。
第五章 学生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要指定学生组长、副组长,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期间,协助、配合带队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突发性事故发生时,要在带队教师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必要时配合法定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故、案(事)件。
第二十条在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必须遵守如下安全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到陌生环境要向带队教师或有关老师报告,经批准后,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
(二)参加校外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应由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单独进行野外活动。
(三)必须遵守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
(四)参加生产实习的学生应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注意维护和保养。
(五)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前应向带队教师请假,严禁不请假擅自外出,原则上女生不单独外出。
(六)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七)要爱护、正确使用实践教学协作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并妥善保管。
(八)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九)严禁学生在实习期间组织本校学生及其他人员外出参观、访问、野炊和旅游等活动。
(十)遵守交通规则,乘坐有运营资质并合乎国家质量标准的交通工具,预防发生意外交通事故。
(十一)讲究卫生,注意食品安全,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十二)离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与学院签订《校外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安全责任书》,带队教师有权拒绝带领未签订责任书的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章 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校外实践活动要成立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带队教师担任应急负责人,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指定各应急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应急事件的识别
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件(事故),启动应急机制:火灾、爆炸、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参加实践教学活动人员突发急病、发生刑事案件以及人员失踪等。
第二十三条应急报告
应急事件(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事故的知情人或受害人应通过口头、手机、哨子或喇叭等形式预警,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将相关情况报所在教学学院领导,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在情势非常危急时可直接与公安等部门联系,报告事件、事故性质、发生的地点和现场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应急指挥与处置
指导教师在突发后事故、案(事)件后,担任现场应急负责人。统一指挥、协调事故、事件的处置工作;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部署,协助其做好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一)学生和教师违反本办法的,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突发事故、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案(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事故、案(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案(事)件调查处理后,带队教师应撰写《突发事故、案(事)件情况报告》,报送校行政和保卫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科技学院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安全责任书
为使实践达到预期目的,保证实践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针对目前的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情况,学校和学生在安全责任方面达成下列共识,并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1.此次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
2.学生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要服从实践单位的领导,听从带队教师的指挥,严格遵守《河南科技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实践纪律,团结互助,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若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4.在实践过程中,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酗酒,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
5.实践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践单位从事任何与实践无关的活动。
6.参加实践的学生,要定期向带队教师汇报实践情况,发生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不得拖延;经批准自己联系实践单位的学生,应定期向学院相关领导汇报实践情况。
以上条款学生应全面遵照执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检查、落实。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此安全责任书需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涂改,一式三份,一份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保留备查,一份学生本人留存。
本责任书有效时间从 年 月 日时起至 年 月 日时止,适用于 学院 专业(班级)在
地点进行的 实践教学活动。
承诺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