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习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实习是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内外进行的认识实习、课程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实习教学任务,并经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实习任务的是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内涵的感性认识,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锻炼学生从事本专业技术、业务或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各种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实习根据实习种类、内容及实习单位情况可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组织方式。认识实习、课程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原则上以集中实习为主;毕业实习,可根据学生的专业和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采用集中、分散或其它方式,有组织地进行实习工作。
第二章 实习组织管理
第五条实习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学校、教学学院两级管理,以教学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务处是学校本科实习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实习教学规章制度,审核教学学院实习计划,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实习经费分配和协调解决全校全日制本科生实习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教学学院是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制订实习计划,编制学院实习经费预算,选择实习单位,遴选实习指导教师,落实、监督和检查实习进行情况以及实习总结等工作。
第八条指导教师是实习教学任务的直接组织者,应按照实习计划带领学生在指定实习地点,完成规定的实习教学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1.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并认真做好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教育,保证实习教学的顺利实施。
2.按照实习计划要求,提前了解实习单位状况,结合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会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拟订具体的实习进度计划,做好师生的食宿安排。
3.实习之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计划,提出撰写实习报告要求,熟悉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范,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宣布安全保密要求和实习纪律,办好去实习单位的沟通联络事项。
4.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实习教学活动,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对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
5.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全面负责,注意协调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争取获得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指派其它老师顶岗。
6.指导教师要注意做好对分散实习学生的检查、指导,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实习单位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并给予指导。
7.实习结束时,要认真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并向学院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分析、经验体会、存在问题、解决措施与建议等。
第九条学生是各类实习的主体,应按照教学学院实习计划安排参加实习,听从指导教师管理,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1.服从带队老师的领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进度计划的要求全面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2.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有关要求;尊重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
3.严格遵守各项实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带队教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
4.实习期间要努力学习,逐日撰写实习日记。实习结束时每人提交一份实习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资料的综合整理与论述、实习收获及对实习工作建设性意见等。
5.集中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时,应按时集体返校。个别学生确需离开实习队伍,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带队老师批准。
6.分散实习的学生,每天应写实习工作日记,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每周不少于一次,或以电子邮件或网络交流形式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内容和体会;实习结束时须向校内指导教师提供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
第三章 实习运行管理
第十条编制实习计划。实习计划是依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实习单位实际情况拟定的实习运行程序,包括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及实习学生安排、指导教师安排、实习程序安排、经费预算等。
实习计划由教学学院负责制订,经教学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后,一份留院归档,一份交教务处审定、备案。实习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将新方案报送教务处审定。
第十一条遴选指导教师。学院应选派讲师职称以上,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实习教学指导经历和较强责任心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认识实习、课程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一般30人以下配备一名指导教师,30人以上应适当增加实习指导教师人数;毕业实习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8-10人。
第十二条选择、落实实习单位。实习单位的选择遵循实习单位规模、设施等条件能基本满足实习大纲教学要求的原则,就地就近、相对稳定的原则和实习单位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并在需要时能安排师生食宿的原则。
第十三条开展实习专项培训。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前,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等多种方式,明确学生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使学生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求学生遵守实习现场的操作规章和安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实习周数较短的认识实习、课程实习、专业实习和生产实习原则上不允许以分散实习方式进行;毕业实习以分散实习方式进行的,要加强分散实习学生管理。在教学学院统筹组织安排下,经批准学生可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要求分散实习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实习计划及实习单位的接受函;实习内容符合实习大纲要求,实习计划切实可行,有确定的校外实习指导人员的,方可允许学生分散实习。
第十五条加强实习过程的监督指导。学院应加强对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的管理,指派专人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跟踪检查实习开展情况,要求学生定期汇报实习进展。
第十六条做好实习教学工作总结。实习结束后,各教学学院要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总结包括实习的基本情况(实习性质、实习时间、地点、班级、人数、指导教师及实习准备工作情况);实习计划的落实、实习安排;学生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教学质量;实习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七条规范实习教学资料归档。教学学院制订的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实习工作总结、实习成绩、学生实习优秀作品及其他资料等由教学学院存档保存。
第四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实习须在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能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课程实习成绩作为课程考核的一部分,成绩计入期末考试总成绩中。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独立设置的实习可采取评阅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实习单位意见和学生实习表现等给予综合评定;实习成绩一般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载,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在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达到或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实习考核,应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补做实习期间的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中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仅提交虚假证明和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重新补做实习,并视情节依照校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应做好实习经费的计划和使用工作,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应严格控制实习经费的开支范围,学生实习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费、材料费、资料费、实习单位的指导费、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和学生实习意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或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等,具体报销程序及要求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实习管理办法》(院发字[2005]2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