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5]242号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在实施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以结合学校制定和实施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为基础,以产学研合作教育为前提,以合理利用校外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三大功能,把实践教学基地办成专业的综合实习基地、教师锻炼的基地、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原则
(1)注重产学研合作教育原则。产学研合作教育体现了教育的基本规律,是实现培养目标、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效途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实现产学研合作教育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场所。学校应根据专业建设、学科发展,根据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积极充实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校外基地建设的模式。
(2)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学校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校人才的优势、科研的优势,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达到双方受益,共同发展,起到双赢的效果。
(3)体现先进性、多样性原则。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能体现行(企)业的产业结构典型性和综合性,体现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区域代表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整体布局要合理,要就近设点,同时,保证实践教学基地在生产、生活、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
(4)动态合作发展原则。对校外基地的建设应实行动态合作与发展。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并具有积极合作意向的行(企)业、职业学校可以建立相对固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些实践教学基地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和基地合作效果。基地的建设应坚持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校、院(系)二级共建原则。在学校建立相对稳固实践教学基地的基础上,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实践教学基地。院(系)可成立相应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作组,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和沟通,提高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参与实践教学和基地建设的积极性。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基本标准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符合学科特点和专业特色;
(2)学校、实践教学基地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并有专人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规划;
(3)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4)科技服务具有成效;
(5)教学条件良好,教学效果明显。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程序与管理
1.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程序
(1)学校考查论证。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有一年以上的基础,由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建立校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报告”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初审后确定考查论证时间,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到实践教学基地现场考查论证,主要考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以及论证设立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的必要性。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发文。
(2)签订协议。学校批准后,教务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同签署协议书,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3)实践教学基地挂牌。实践教学基地标牌由学校统一制做,安排挂牌。
2.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采用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的原则。分管校长负责领导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教务处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校依据专业建设规划、教学计划、实习大纲等要求,具体执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学校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基地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对成绩突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好的给予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问题突出的,将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取消挂牌或撤销基地。
(3)学校应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作组,定期围绕基地的建设组织工作总结和研讨。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实践教学基地总结和研讨会,并结合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进行评估工作。
(4)对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
(5)学校根据每年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情况,设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改善和保障工作。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