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5]162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推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工作,促使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开设综合性实验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践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及查阅中外文资料的能力。开设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在于开发学生智能,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界定
综合性实验:是指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后,在学生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综合性实验一般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循环之后开设,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一次有一定规模的时间较长的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结合各自教学或独立于各种教学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性实验。它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而且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已经学到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学生经过常规和综合性实验训练,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之后开设。开始时可由指导教师出题目,给方案,由学生自己拟定步骤,自己选定仪器设备,自己绘制图表等。更进一步的设计性实验则在指导教师出题后,全部由学生自己组织实验,甚至可以让自己选题,自己设计,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以最大限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三、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围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和含有实验或上机的课程,均属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畴。对于课程名称相同,但学时或学分不同的课程,应视为2门课程。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一般设为2-6学时。
凡有实验的课程都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同时,要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质量。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专业主干课程比例,要求达到100%,其他课程应达到教育部教学评估的要求,总目标要求不低于80%。
四、实施程序及有关规定
1.各院(系)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
2.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认定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置和认定由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选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设置方案。各院(系)要对拟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3.各院(系)要完善已认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及对学生实验报告的要求等材料。
4.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验收
每学期末,由各院(系)负责对本学期开设课程涉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验收,并做好材料保存。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施完成后向院(系)提交检查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实验报告、实验成绩、成绩分析、实验效果、实验总结等。
各院(系)负责组织教师、学生的问卷调查和座谈会,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效果和效益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反馈。
5.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院(系)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出情况的总结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6.各院(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鼓励性措施。
7.首次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购置实验的耗材。经验收合格后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列入课程教学大纲。
8.不得随意更改已纳入教学大纲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如确需更新实验内容和目标的,必须按首次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施程序和管理方法进行。
9.各院(系)要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检查、督促与管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