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5]129号
为加强我校考试工作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全校考试工作。各院(系)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考试工作,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召开考试工作会议和学生考风考纪动员会,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试卷命题
第三条 试卷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并指定命题教师。命题教师应当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命题。教研室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四条 每门课程应当命难易相当的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由教务处随机抽用;或由教务处从试题库中随机抽用试卷。试卷命定后要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审核、主管校长随机抽查后确定。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逐一在试题上注明),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 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难易程度适中,既要考核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要考核学生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应掌握的基本技能。题量一般控制在100分钟以内。试卷命好后,命题教师应当试作,避免试卷出现错误。
第六条 试卷应当使用“标准试卷模板”(在教务处主页下载)制作打印或用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体工整,图文清晰。
第七条 倡导考试方法的改革,主讲教师可依据课程性质提出采取闭卷、开卷、上机、实践操作、口试、写论文等考试方式,但应当写出考试方法改革方案,经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主管校长批准。考试课程要逐步实行考教分离。
第三章 评卷工作
第八条 评卷工作由教研室主任、授课教师等组成的评卷小组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集中评阅、集中登记成绩。
第九条 评卷教师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准确、公正的评阅每份试卷,并在自己所评的试题上签名。
第十条 评卷结束后,评卷小组应对试卷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拆封之前进行。一经拆封,任何人不得更改分数。因合分错误等原因确需变动时,需经阅卷教师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进行。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要及时组织教师评卷,不得拖延。所有课程要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完试卷并登录学生成绩,成绩单和试卷分析一式两份,经评卷教师签名后,一份送交学生所在院(系)保存,一份由教学秘书送交教务科。登记过成绩的试卷,院(系)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送交试卷库归档。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绩=期终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期终考试成绩不合格时,期终考试成绩即为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平时成绩的评定要结合考勤、听课、实验、实习、作业、课堂提问及平时测验等方面综合评定,其中实验(实习)成绩占平时成绩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一般不予查卷。若有特殊理由需要查卷,应当由学生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教师查卷。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携带身份证和学校印制的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或无故缺考;因特殊原因迟到者,应向监考人员申诉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1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在开考半小时以后方准允许中途退场。凡离开考场者,在考试未结束前,不准再进入考场。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不准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教材、参考资料、提纲、笔记本、卡片、纸张(含空白纸张)等文字材料,也不准携带手机、传呼机、电子词典、录音笔、MP3等电子设备。开卷考试时,学生应按主考教师的要求查看有关书籍和资料。
第十七条 学生在答题前,应在试卷上标明院(系)、班级、准考证号和姓名,答题一律用蓝、黑色笔(包括钢笔、中性笔、水笔、圆珠笔等)书写,字迹清晰,保持卷面整洁。答题卡一律使用2B铅笔,严格按要求填涂,未按照要求填涂影响成绩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保持考场肃静。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监考人员无理争执,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暗示试题答案或提出与试题答案有关的问题和要求,如遇试题缺字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答题过程中,一般不应再向监考人员提出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题完毕、交卷,不得拖延;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学生离开考场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带离考场。
第二十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者,以作弊论处。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应注意维护考场设备的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考场。如有影响考试进行及考场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场要求桌斗清理干净、桌面擦洗干净、地面打扫干净;考试要求单人单桌,考生要按规定顺序就坐,不允许随意就座。
第五章 监考规则
第二十三条 每个考场(一般为30人)应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监考人员要提前15分钟到考场,认真清点人数,验明学生证件,宣读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按实际考试人数发放试卷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纪律,不得擅离职守,随意调换考场,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分工协作,加强巡视;不准在考场内看书、闲谈、抽烟、接打手机、批阅试卷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在听力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关闭手机,避免干扰播音效果。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考生暗示或讲解题意,试题印刷不清或有错时,应作集体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有权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学生宣布其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及时在考场记录上作好记录。监考人员要按时收卷,如有考生拖延时间,有权宣布其试卷作废。多余的考试材料应在考试结束后交回领卷处,不允许流失。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如实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权阻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考生的答题卡是否按要求填涂,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及准考证号等。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要确保考生(包括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完好。答题卡不得折叠、卷曲,答题卡袋上的内容要填写齐全。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本守则,对玩忽职守者要严肃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一门课程无故缺席达10学时或缺交作业达4次或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考试。教师应当在课程结束之前,宣布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的学生名单及原因,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 可直接宣布其不能参加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宣布无效:
(一)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 在考试开始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含空白纸张)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 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
(四) 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物品的;
(五) 在考场或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 违反第三十四条后,无视警告而重犯的;
(二)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或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三) 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五)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六)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 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而又不按规定在考前交监考人员,且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的;
(二) 抄袭(包括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 抄袭事先写在桌面、衣物、身体等处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四) 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 考试过程中传、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 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七) 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 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其以上答卷答案雷同,事后查实为作弊行为的;
(二)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三)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 以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教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考试时发生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主动认错或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 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三)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核成绩的;
(四)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五)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指使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认错态度不好的;
(三) 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盗取试卷或试题的;
(六) 威胁教师加分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七) 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
第四十条 第一次作弊受处分后仍不改正,再次作弊者,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两名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生所在院(系)。
第四十二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及时交学生所在院(系)。
第四十四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院(系)核实后,按照本规定及时提出处分意见,并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章后,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次日(双休日顺延)报教务处,教务处将违纪作弊情况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申诉及归档等后续问题,依照《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重修和考试。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和考试机会。
第四十七条 试卷(包括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学校机密材料,接触试卷的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感,在试卷印刷、转接、封存等各环节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试卷的印刷、转接、封存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落实责任制。命题教师要妥善处理试卷底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暗示试卷内容,杜绝泄题事件的发生。各院(系)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对于保管的考前试卷要采取保密措施,一旦发现有失密现象,要及时报教务处,启用另一套试卷。同时按照学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课程考试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考试工作条例》(院发字〔2004〕160号)同时废止。
20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