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05]118号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现就排课、调课、补课等教学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排课
1、全校的课程编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一组织,教务处和各院(系)共同编排。
2、课程编排按照先公共课,后专业课,最后安排公共选修课的程序进行。
3、每门课程的课时安排,一般连排两节(辅导课除外)。特殊课程要求集中排课的,由教学院长(主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连排四节。
4、本校教师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外聘教师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排课,可适当照顾,但不能造成学生上课的困难。
5、各教学单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凡教学任务书下达的课程和课时不得任意增减。
6、课表排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课表。因特殊原因需变动,应当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院(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课表。未履行手续私自调整课程表的,一经查出,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调课
调课一般指变动上课时间、变动上课地点、变动上课人员等情况。任课教师因故需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担本院(系)教学任务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调课审批表,经本院(系)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
2、承担其他院(系)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调课审批表,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和相关院(系)对调课做出合理安排。
3、校内外兼职教师教学业务归相应院(系)管理,按上述规定执行。
4、调课后补课的教师,直接按照教务处调课时的安排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按时补课。
5、有全校活动必须调课时,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00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