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诚实守信;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及以上,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且不能违反本细则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所学课程(辅修专业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在2.5以下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其以上的(同一课程重修学分不作累计);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中等及以上的;
(五)因违背学术诚信(含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六)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八)学习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九)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学生在学期间出现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款情况者,受处分后已解除的,未再受过新的处分,且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其以上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审批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未取得毕业资格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回校重修课程,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的条件:
(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二)凡未能按期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学生,无论是否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只发放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证明(即辅修专业证书)。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不延长修读年限。
第三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诚实守信;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较好地掌握该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考试课程成绩四分之三达到75分及以上(学位课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并且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成绩在中等及以上。
(四)最低修业年限内,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一份有效的成人学位外语合格成绩只能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获得一个成人学士学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的;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四)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定为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四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为: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时,到会委员须达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学位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公布当届学士学位授予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复议申请,学院应当在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答复;对需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已获得学位授予资格,但在某些方面造成重大影响者,依据正当程序,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一)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违背学术诚信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为需要撤销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由教务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监督下依据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4级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河南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