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材建设的有关精神,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我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 号)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教高〔2020〕4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材是指供我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其中,境外教材包括:境外出版的教材,境内引进影印版权的外文教材,境内引进出版的翻译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学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四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下同)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成立河南科技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科技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各学院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河南科技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意识形态的副书记、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校领导以及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负责人。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高等院校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负责对学校教材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统筹领导;研究解决有关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河南科技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长任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研究生处、图书馆等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马克思主义理论专家、一线教师和一定比例校外专家,负责教材选用及编写审核、评议、研究等工作。
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落实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决议;制订并实施学校教材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国家级、省部级等优秀教材的推荐、申报及已立项建设教材的管理工作;负责我校教材的选用、编写或修订的审核工作,对各学院教材编写、选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组织学校开展教材研究及教材质量评价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设立教材建设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教学院长为副主任,成员包括教学秘书、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学科专家等。
教材建设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执行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负责本单位教材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教材选用、编写或修订的审核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优秀教材推荐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教材研究、评价工作。
第九条教务处是学校教材工作的专门工作部门。教务处成立教材科,具体负责学校教材规划、编写、选用、征订、发放和结算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学校依据全国和河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材建设规划,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服务河南省发展战略需求,体现学校学科优势特色,服务学校发展需求的紧缺专业教材建设,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多介质新形态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以选用教材为主,主要服务于特色化、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
第十二条教材建设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本科高校课程思政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在编写或修订本校教材时融入思政元素,发挥教材的育人功能,将学生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国家发展结合起来,激发其为国家学习、为民族学习的热情和动力。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特色教材建设,加强教材的建设力度,鼓励教师编写有鲜明特色的,符合我校培养目标,满足我校教学需求的教材。符合以下情况的,学校将优先支持。
(一)省级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以及特色优势学科教材的编写;
(二)省级以上“四新”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相关专业教材的编写;
(三)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及新增专业等空白领域中教学急需教材的编写;
(四)校企合编产教融合教材的编写,促进我校实验、实践和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
(五)适合我校的在线课程教材和其它形式的智能化新形态教材的编写。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校级教材培育机制。每三年开展一次校级优秀教材立项建设工作,校级立项的优秀教材优先推荐参加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的申报。
第十五条学校统筹规划教材建设经费,完善多元投入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优秀教材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教材编写
第十六条学校教材编写(或修订)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或修订)工作,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或修订)内容负责。个人编写(或修订)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双主编教材,一般由第一主编负全责。
第十七条入选河南省规划的教材编写(或修订)工作,由学校主持,实行主编负责制。省级规划教材应在规定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内完成编写、修订、审定和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八条教材编写(或修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向正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
(二)导向鲜明。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杜绝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科学准确。体现学科特色,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教材内容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四)前沿先进。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创新成果,及时融入相关学科领域科研最新发展成果,充分融合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内容前沿,呈现方式多样,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五)特色突出。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学科优势,重点瞄准河南重大发展战略、新兴学科、特色产业人才培养需求,原创价值高,地域特色突出。
(六)合法合规。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九条编写人员除了保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或修订)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方面。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主编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自觉运用中国话语体系,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学术方面。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高等教育教学经验,了解人才培养规律和教材编写方法,文字表达能力强。原则上主编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拥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鼓励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中原学者、教学名师、青年骨干教师、科技创新人才、行业专家等优秀人才参与教材编写;新兴学科、紧缺专业、特殊专业或新形态教材编写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师德师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第二十条创新教材编写模式。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与出版机构合作,探索跨区域、跨领域共建共享教材模式。
第二十一条实行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和淘汰制度。定期修订教材,原则上公共基础课教材按学制周期修订,专业课教材一般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确保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进入教材。及时淘汰落后教材,建立自编教材黑名单,对内容陈旧、错误率高或没有修订价值的教材,实行强制退出。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材凡编必审。教材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人员审核两部分,实行分级分类审核。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主编和参编人员的政治立场、学术水平和师德师风进行全面审核。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材整体编写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重点对教材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进行审核;严把学术关,主要对教材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进行审核。各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教材编写人员审核,各学院教材建设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教材审核,审核结果须经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哲学社会科学教材,需经个人审读和会议审核两个阶段,自然科学教材以个人审读为主,个人审读一律采用盲审,至少有3名专家参加,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审核结论分为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情况。审核结论为“重新送审”的教材,应按照专家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可于半年内再次审核。对审定结论为“不予通过”的教材书稿,不得再送审。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存在政治错误的教材,审核“不予通过”。
第二十六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选题,严格把关,按规定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六章教材选用
第二十七条教材选用采用分级负责、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教研室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单元,负责提出教材初选名单;各学院教材建设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备选教材进行审读,重点就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用性提出审读意见。各学院党委重点对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进行政治把关;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评议教材选用结果。
第二十八条教材选用坚持如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教材选用结果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其中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优秀教材;优先选用内容前沿、技术手段先进、特色鲜明的新教材。
(三)适宜教学。满足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组织教学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九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目录涉及到的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第三十条 境内教材无法满足教学需求时,可选用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境外优秀教材。学院必须对选用的境外教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应性等符合要求。其它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必修课教材(包括通识必修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教材,不包括实验教材)必须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或获奖教材;所选教材必须列入当年的《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未列入的所选教材,须填写《公共必修课教材使用审批表》,并提供样书,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主编自行编写出版的教材,如果未列入《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不得列入选用计划。未列入的所选教材确实属于教学必须的,须第一主编填写《教材使用审批表》,并提交样书,由所在学院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并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材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各学院须将教材选用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至少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选用的教材由学校采用招标形式委托中标单位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据实结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强行发放和摊派。每种教材只征订本学期学生用书量。教材一经选订、审核、购入,必须按计划使用。征订后造成积压的教材,由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承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材选用质量评价制度。各学院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定期开展教材选用质量评价工作,对本单位使用教材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不适合继续使用的教材,按程序坚决更换。教务处负责定期组织学生对使用的教材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各学院教材选用的参考。教务处每学年对各学院选用教材的选优率进行统计、公布。
第七章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学校加强制度创新,加大投入力度,主动建设精品教材。
第三十七条加强教材编审人员培养培训。依托各级各类培训平台、培训机构,强化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信息技术、教育规律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开展重点教材使用研修,逐步提高编审人员水平和使用教材能力。
第三十八条纳入考核指标。将教材建设成果纳入学院评优的考核指标,纳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三十九条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承担“马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或承担省级规划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级科研课题;省级规划教材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教材奖评选,特别优秀者推荐国家级优秀教材奖评选。省级优秀教材奖等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定期组织优秀教材评选,加强对优秀教材的支持推广,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各级责任考核目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材质量评价制度,确保教材编写和选用质量。
第四十一条教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使用,学校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南科技学院教材选用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字[2014]254号),原《河南科技学院加强教材选用管理补充规定》(校发字[2019]6号)和原《河南科技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校发字 [2015]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