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科技学院章程》,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南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军入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学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按当年新生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通过后办理入学与学籍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考生照片复查、证件复查、档案复查、身心健康复查、文化和专业科目复试、特殊招生类型学生的资格审查、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核查等形式。
各学院要对新生入学材料进行严格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会同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纪委综合室、校医院等部门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严防资格造假。
(一)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复查中发现学生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入学资格。
(三)对患有一般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经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从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对于资格复查合格的学生,教务处为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手续。未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不核实学生实际报到情况的,不允许注册学籍,不允许将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录取的“学生”留在学校学习,也不能为未通过前置学历复核的专升本“学生”进行学籍注册。
第六条 实行在校生学年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期间,学生应向学院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由学院辅导员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标注学生是否“报到”、“注册”状态,并将最终学籍、在校状态数据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学院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七条 普通本科学生基础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为三至七年;专升本学生基础学制为二年,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 专科学生基础学制为三年,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休学创业、服兵役除外)。
第九条 学生修业年限内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础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或肄业。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达到结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否则按肄业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其他事项具体参照《河南科技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免修、重修
第十五条 课程的修读
(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课程选修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组织学生选下个学期的课程。学生选课确定后,一般不允许更改。
(三)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未修先修课程或先修课程不合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
(四)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
(五)学生对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所有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修读室外训练类课程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校医院、体育学院和军事理论教研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修读体育保健类课程学分补足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具体由体育学院和军事理论教研室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课程免修
(一)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可对后续某门课程提出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提交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但须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发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二)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 (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鼓励学院推行课程“以考代修”制度,学生达到考核要求后,可以申请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具体方案由课程承担单位制定,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课程重修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重修课程收费按《河南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旷考、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重修,并按规定交费。
(三)重修有随班重修和自修二种方式。随班重修需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期末随班考试);自修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重修学生学习分为参加单独的重修班、跟随本学期开课班级重修和自修三种方式。报名人数超过20人者,单独组织重修班;报名人数少于20人的,跟随当前学期开课的班级听课;如果报名的这个学期没有开设该门课程,只能自修。
重修考试有两种形式。单独成班的重修班的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随堂考试,跟班重修和自修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下个学期初进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河南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河南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专升本和专科学生休学不得超过两年,普通本科休学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缺课达六周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 应征参军入伍的;
(四) 自费留学的;
(五)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六) 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该学年计入修业年限(休学创业、服兵役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以内。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休学期满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必须核查该生的学习进度和状态,并明确告知学生。
休学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考核成绩继续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学校给予学生的各种奖惩有效。
休学期间,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将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处理情况和各种奖惩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存留休学期间本人及家长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通知单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及其以上者或入学两学年后所修课程学分数低于5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各学院每学期末将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汇总应受学业警示学生的名单及成绩单,对其出具学业警示通知单并通知家长,同时将汇总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对于第一次出现学业预警的学生,学校对该生提出学业警告,由学院警告学生本人,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学院要指定专人督促帮助其学习。
对于第二次出现学业预警的学生,学校对该生提出退学警告,学生应在收到退学警告的一周内,通知学生与学院签订的相关保证协议。学院要指定专人监督其日常生活和学习。对于学生不签订保证协议者,按退学处理。
对于第三次出现学业预警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所获学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六)应申请延迟毕业而未申请,且所获学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七)达到三次学业预警的。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视具体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根据所修学分数发给肄业(结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同意,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的内容,但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自费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者补修课程,考试(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凡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学校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基本修业年限期满不能毕业者,可以在毕业前申请延期毕业。
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毕业或者结业的,不予受理: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学生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并且修业年限届满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强制措施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毕业或者结业。
第三十九条学校受理毕业和结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准予毕业或者结业,发给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毕业或者结业,但应当说明理由。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参加双学位教育或辅修专业培养合格的学生,可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河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函请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校的本科、专科学生。原《河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校发字〔2017〕17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