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以下简称“双学位”)。为了加强双学位教育工作的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个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标准,可同时获得第二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第二章 举办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开办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学校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满足双学位培养要求的师资力量及实验、实训、毕业设计等教学条件。
第五条招收双学位专业教育的学生为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比例应不超过全校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15%。
第六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各学院根据要求申请,教务处确定开设专业,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全校双学位教学管理。包括报名资格审核、学籍管理与注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证书审核与发放、培养方案审定;开设学院负责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师聘任、双学位专业招生、课程编排、考试组织、成绩统计登录等工作。
第八条双学位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原则上参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九条双学位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必要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等专业核心课程,以及主要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总学分为60学分(其中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环节等学分)。课程教学严格按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十一条学生可对修读的主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间相同或者相似课程的免修资格提出申请。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提交证明本人成绩单,经双学位开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原则上课程代码、学分、总学时应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相同。
第四章 学生修读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没有不及格记录;
3.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4.符合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
1.学校在大学一年级第2学期启动学生修读双学位申报、选拔、审批工作,大学二年级第3学期开展双学位教学工作。其他学期不办理申报、选拔、审批工作。
2.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可先在教务处“双学位管理系统”预报名,经审核符合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河南科技学院修读双学位申请表》(从教务处网站下载),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双学位开设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经学校审核同意,正式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名单在每年11月底前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所修读的双学位开设学院。
4.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已确认、注册修读资格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单独组织教学,严格考试管理,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五条获得修读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其学籍关系保留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修读双学位。
第十六条获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依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需完成选课、修课、考试(考核)、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所有教学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十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河南科技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双学位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在毕业前能按期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学生,双学位专业修读学分达60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毕业论文(设计)达中等以上,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颁发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证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凡未能按期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学生,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只发放所修读双学位专业学习证明(即辅修专业证书)。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颁发双学位证书,不延长修读年限。
第二十条已确认修读双学位专业资格的,一般不允许中途退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出的,学生本人填写《河南科技学院修读双学位专业退出审批表》,经开设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已获得所修读的课程学分转移为主修专业公共任选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对在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取消其修读双学位资格。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批准参加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学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字[2020]45号)执行。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收费。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重修)该门课程。重修的课程,按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对放弃或取消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资格者,退还未开课程学费。
第二十四条双学位教育专业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双学位专业收取的学费,40%留归学校;15%留给教务处用于日常教学管理,包括招生宣传、教学安排、考试组织、毕业资格审核与证书办理、试卷(或教学文档)印制等;45%拨给开设学院,主要用于招生宣传、教师课时费、试卷命制、试卷评阅、教师监考、学生管理等开支。开设学院劳务费支出部分原则上不超过60%,发放双学位专业教学绩效纳入校内绩效工资,由教学单位将其与年度校内绩效工资统一再分配。教务处用于教学类项目校内专家评审的劳务支出,原则上不超过20%,项目包括:教学质量工程、学科竞赛、教学比赛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字[2016]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