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评选表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语用函〔2022〕2 号)要求,现将我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推荐范围
1.省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省级及以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2.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教师;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推普志愿者;
4.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已退休人员可以参评。
(二)推荐条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详见附件 1。
二、推荐名额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限推荐1 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限推荐1 人。
三、推荐评审程序
经基层推荐、征求意见、公示后向省里推荐。
四、表彰形式
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集体、个人分别授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工作情况报告(800 字以内)
2.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 2)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 3)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 4)
5.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 5)
请于2022年9月22日上午下班前报送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 3 份)和电子版(word版和 PDF 版)至行政楼407办公室李老师,逾期不再接收。
教务处
2022年9月20日
(初审/李军庆 复审/郑树景 终审/王自良)
附件: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2.推荐对象汇总表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
5.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