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院发字〔2009〕3号)第四章“注册及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的学籍管理实行缴费学年注册制。学校每年按照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未注册将自动取消学籍。未缴费者不予注册。对其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定。在教务管理中不能查询所取得成绩。 特此说明。
附: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缴纳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所有学生应当自觉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用,各项代收费用,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每学年收取一次,收费时间为每学年开学的前两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与传送。为了提高收费工作效率,简化缴费手续,减少学生携带现金的风险,学校财务处对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原则上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第六条 各院(系)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对学生有宣传告知收费政策的义务并负有直接责任,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足额上缴。
第七条 教务处、学生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学杂费收缴工作。
第八条 学生如因学籍变动、宿舍调整等原因发生学杂费收费情况变化时,教务处、学生处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保证学生缴费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财务处收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按以下标准收费:
1.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后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2.留、降级学生,按留、降级后学籍所在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3.转学转专业学生:按其转入年级、专业标准缴费。
第四章 注册及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注册是学校每学年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分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实行缴费学年注册制。学校每年按照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末注册将自动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学校财务处在开学两周后,将已缴费学生信息提交教务处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并缴清费用的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强化学生注册管理,增强学生的注册意识,学生未.按期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由院(系)通知学生及家长办理有关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生毕业前不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暂缓办理毕业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学年注册的,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学习活动。
第五章 缓缴及减免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缴清下学年学费的,学生本人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并提供书面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同意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后进行注册。
第十八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缓缴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批并办理缓缴手续,可暂缓注册。缓缴学费期限不超过当年的10月31日。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减免部分学费。
第六章 退费
第二十条 学费退费的规定:
1.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按以下原则办理退还学费: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一下月以内的(含一个月),按年收费标准的75%退费;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一个学期的,按年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一个学期者不再退费。
2.申请转学的学生不退学费。
3.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按其实际在校时间折算后退还学费。
4.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其所缴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