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教学的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工程意识和创新能力,树立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实验方法。
第三条实验教学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教学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审查和实验运行管理;各教学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属各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组织落实;相关实验室负责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教学学院负责组织编写,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学校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实验教学计划制定应适应教学改革的趋势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要大力加强实验课程建设,按专业优化实验教学内容,使之形成系统和完整的技能训练链条;要根据实验技术手段的进步及人才实际需要,适时调整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时20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要单独设课。
第七条经学校审定编印的实验教学计划是实验室进行教学活动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八条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和整体优化等原则;要优化实验项目内容和结构,避免重复性,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实验教学内容的设置要以实验项目为单元,明确每次实验课的教学目的和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提高实验教学的效果。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或修订由教学学院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实验课程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要优先选用统编、新近出版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条件成熟的也可以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讲义。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每学期末,各教学学院要将教务处下达的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包括实验教学的总体安排)直接下达到相关实验室和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每学期初,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学期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情况编制实验课表,经教学学院审核后统一交教务处。实验课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课的,由实验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是否完备;按实验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对新开实验和当学期首开的实验,实验指导教师要提前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操作规程等,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防火、防水和防止触电的实验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十六条实验结束后,要指导学生对使用过的仪器设备、试剂等进行整理、复位,实验技术人员要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对因违犯实验操作规范要求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要让其按规定进行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撰写实验报告(或实验作业),指导教师要及时批阅,要指出学生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评定实验报告成绩,并于下次实验前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要进行试讲、试做,经教学学院组织审查合格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保养与维修,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实验课结束后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实验设计、实验操作等方式对学生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考核,并结合实验出勤及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成绩,登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非单独设课的实验,原则上以考核为主,要根据学生预习、实际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报告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其成绩作为课程成绩的一部分记入课程总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实验课占该课程总学时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旷课、请假学时达1/3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科技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院发字[2005]2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