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作为大学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大学教学活动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环节。良好、有序的课堂教学对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十分重要。为维护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表是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合理调配学校教学资源,安排教学时间而制定的教学运行方案,是学校组织课堂教学、实施教学运行管理的主要依据,一经正式排定,除学校根据临时重要工作需要安排的调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是教师的最基本职责,任课教师遇到课程表安排的教学任务与其他工作冲突时,应优先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任课教师因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执行原定课程表规定的授课任务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课。
第二章 排 课
第五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中最基础性的一项管理工作,是建立稳定教学秩序的基本保证。合理、有序、系统地安排好排课工作对于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六条 课表编排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统筹考虑课程性质、教室和实验室资源、教师以及学生时间等相关要素;坚持以人为本、效率优先的原则;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准确落实教学任务。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校的排课工作。随教学条件的不断改善,排课方式将逐步从教务处统一排课向各开课学院自主排课过渡。
第八条 排课工作的流程:
1.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第十教学周下达下学期开课计划、各开课学院校对开课计划;
2. 教务处下达开课任务书,各学院根据开课任务书安排教学任务并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设置学期教学任务;
3. 教务处组织课表编排,在期末考试结束前发布下学期课表。
第九条 教学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微调的要严格执行微调审批程序,开课学院需提交《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课表编排要严格遵循教学规律,一般理论课以两个行政班为一个教学单位,以两节课为一个授课单元,单独或合班授课;特殊课程确需连续授课者,经任课教师申请,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可连排三到四节;周学时超过四的课程,一般应间隔一天以上上课;本校教师不得指定具体上课时间,外聘教师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排课,可适当照顾,但不能造成学生上课的困难。
第十一条 课表编排遵循“先难后易”、“先多后少”的原则。一般先排公共必修课,然后排专业课,最后排公共选修课,同时还要考虑到合班课优先、特殊教师优先、特殊课程优先等因素。
第十二条 课表编排要根据每天不同时间段,学生学习注意力和大脑调节功能的变化规律,科学地安排不同类型的课程,尽可能使学生保持良好的课堂学习效率。
第十三条 课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不得私自变动课表。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者,由任课教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第三章 调课、停课
第十四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需要临时或长期调整上课时间、地点或任课教师等涉及课表任何一项信息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在其它时间另行安排的行为。
第十五条 遇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申请调课:
1. 因教学计划调整,课程或学时变动或在执行课程表过程中发现有排课不当之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调课;
2. 学生必须参加的全校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时,须经主管校长批准,予以临时调课;
3. 任课教师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因公出差或教师因病、婚、产、丧假等原因以及其他突发情况等;
4. 教学设施条件无法满足教学要求,必须调课才能解决的。
第十六条 教师调课原则:
1. 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照原定课表上课时,首先应由教研室主任安排承担同一课程的其他主讲教师临时代课,尽量不要调整课表。
2. 确实无法安排其他主讲教师临时代课而需要调整课表时,应充分考虑教学规律,保证补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保持一定间隔,避免集中补课。
3. 申请调课应提前一至两天办理相关手续,非紧急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课申请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任课教师的调课率不能超过10%,超过以上比例时,原则上不得调课。
第十七条 申请代课、调课程序:
1. 教师登陆教务处网页下载调课审批表,如实填写调课事由及调补课方案并附相关材料办理书面调课手续。教师因公出差、参加会议者需提供有学院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并在审批表中注明出差或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教师因身体原因需调、停课的,办理时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2. 教师持调课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调课审核手续;
3. 教务处对调课方案进行审核、登记,并在教务网上发布调课通知,审批表一份交学院,另一份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调、停课手续办理,坚持“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
1. 校内任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并提前告知学生课程调整安排。
2. 外聘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聘请学院的教学秘书办理调课手续,通知学生课程调整安排。
3. 学院因重大活动而统一调课的,由学院教学秘书办理调课手续,并将课程调整安排提前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申请调课的程序:
教师因为突发疾病或其它客观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前申请调课,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1. 教师以电话等方式向所在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副院长提出口头调课申请;
2. 教师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电话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先行登记;
3. 学院教学秘书通知相关学生;
4. 紧急情况结束后,教师必须在两日内补办调课手续。
第四章 调换任课教师
第二十条 “调换任课教师”是指教师因病、因公出差、外出进修学习或其它客观原因,长期无法完成原定教学任务,须由学院另行安排任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 调换任课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教师因无法克服的原因,无法承担原定教学任务;
2. 经教师所在学院评估,该教师不具备承担该课程的教学能力;
3. 教师对所任课程要停课四分之一学时以上(含四分之一学时)的,必须调换任课教师。
第二十二条 申请调换任课教师程序:
1. 开课学院填写调课审批表,并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2. 开课学院教学秘书持调课审批表前往教务处办理调换任课教师手续;
3. 教务处对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进行审核并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调换任课教师或停课后未进行补课的,按《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院发字[2006]130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调课率(学院调课学时数/学院承担教学任务学时数总和)客观反映了一个教学单位教学秩序的稳定以及教学管理水平。教务处将定期公布各开课学院的调课情况,并将其纳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