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河南科技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河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实行校、学院(独立设置的教研室)两级管理。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和各学院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全校学生课程考核工作的检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课程考核日程编排、考核课程确定、校级公共课试卷印刷、学生成绩发布、成绩认定、成绩分析、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负责学生考试、成绩管理的监督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院学生课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负责本院学生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第六条学生考试及成绩管理遵循“全面考核”、“全程考核”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凡本校在籍本科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考核包括平时考核、课中考试和课末考试。课程设计、专业实习、学年论文、生产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均应需进行考核,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二章考核课程与考试资格
第八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公共选修课为考查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依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每学期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一般为4~6门。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在最后结课时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九条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学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并报所在学院备案。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学院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一)缺课、迟到折合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的四分之一及其以上者,其中每迟到二次按缺课一次计算;
(二)请假、缺课、迟到折合课时数累计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四)未完成指定书目学习者;
(五)平时成绩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只有成功选课,并完成课程全程学习者,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否则,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考前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附件一),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学生应在下一学期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患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必须回家处理的;
(三)考试时间冲突或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以旷考论处,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考核方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在每学期最后1~2个教学周进行,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统一安排。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共同组织。
第十六条学期中间结束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安排在授课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核在课程授课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十七条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大学英语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由教研室提出,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教学实习、专业实训、教育实习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实训、实习表现,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进行综合考核,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纳入学生学业评价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第四章 试卷命制与保密
第十九条试卷命题实行命题教师负责制;教研室主任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并指定命题教师;命题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教学要求命题;教研室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二十条试卷命制采用A、B卷制或多题多卷制。采用A、B卷制的,每门课程命制二套难易程度相当的试卷,一套用于课程结业考核,另一套密封后存档用于补考或备用,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试卷要有参考答案及明确的评分标准;多题多卷制命题方法及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易程度适中。既要考核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要考核学生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第二十二条试卷命好后,命题教师应当试作,避免试卷出现错误。命题完成后,由命题教师填写《河南科技学院试卷审批表》(附件二),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秘书统一交教务科;校级公共课程考试试卷在考试前一周,由教务处以抽签形式确定,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程试卷则由任课学院教学院长以抽签形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试卷及评分标准应当使用《河南科技学院试卷及评分标准模板》(附件三)(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制作打印,要求文字清晰,图形准确。
第二十四条倡导考试方法的改革。主讲教师可依据课程性质提出采取闭卷、开卷、上机、实践操作、口试、写论文等考试方式,但需写出具体考试方案,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积极探索、推广无纸化考试和实行考教分离。
第二十五条试卷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学校机密。试卷保密工作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凡在试卷印刷、转接、封存等各环节接触试卷的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登记、签字、审批等交接手续,遵守试卷保密制度:
(一)命卷教师要对试卷命制全程保密工作负责,命题教师要妥善保管试卷及电子稿,试卷审阅原则上应以召开命题教师小组会议、以纸质稿形式进行,不得在公用计算机上命制、查看和保存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暗示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带入教室等公共教学场所;
(二)教务处、各学院和试卷印刷单位均要设立试卷保密室(柜),要指定专人使用专门的计算机负责试卷的收交、转接和保管工作,有条件的还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无关人员不准私自进入试卷保管场所;
(三)试卷专用计算机不得联网,命题教师、学院和教务处电子及纸质稿转接必须专人送达,不得通过网络方式收交或经他人转交;
(四)校外提取试卷须两人以上同行、共同密封、签字和保管,校内命制试卷须装入“试卷密封袋”,经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检查后密封,并由命题责任人在封口处签名后办理签收;
(五)全校性公共课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印制,专业课由任课学院负责印制,试卷要专人送交规定场所印刷并负责提取,正式考试之前试卷不得拆封;
(六)学校要与试卷印制单位签订试卷保密协议,印卷场所必须封闭、安全,不准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不得与其它印刷物相混,印刷人员不得对外泄漏试卷有关内容,印好的试卷要用“试卷密封条”密封,并及时通知送印单位提取,电子版要及时删除,多余试卷及废页、废版要用碎纸机及时销毁;
(七)学校及各学院要安全妥善保管试卷,严防盗抢和损坏,在考试规定时间开封,使用过的试卷应按规定归档或者销毁,不得随意处理,不得买卖;
(八)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试卷保密制度,发现试卷遗失、泄密、损坏等问题者要及时报教务处,启用备用试卷;同时按照学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试组织与规则
第二十六条考场设置、座位编排方式根据考试工作需要由学校决定。考场一般按照提前编定或提前编定、考前抽签错位编排二种方法,考场一般按自然班进行编排,每个标准考场30人,配备2名监考人员,学生横向或纵向按学号顺序“Z”字形就坐或随机安排就坐;混合编班考试的,每个考场60人,配备2名监考人员,学生随课程、纵向按学号顺序“Z”字形就坐,不同课程考生纵向间隔排列。
第二十七条监考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则:
(一)监考人员要提前15分钟到考场,认真清点人数,编排学生座次,验明学生证件,宣读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按实际考试人数发放试卷及有关材料,开考时间到方可答卷;
(二)监考人员要分工协作,加强巡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调换考场、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不得将手机带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看书、闲谈、批阅试卷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三)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考生暗示或讲解题意,试题印刷不清或有错时,应作集体说明;
(四)监考人员有权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学生宣布其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及时在考场记录上作好记录;
(五)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按时收卷,如有考生拖延时间,有权宣布其试卷作废,多余的考试材料应在考试结束后交回领卷处,不允许流失;
(六)监考人员应如实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要确保考生(包括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完好。答题卡不得折叠、卷曲,答题卡袋上的内容要填写齐全。
监考人员应遵守本守则,对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影响考试者严肃批评,构成教学事故者按《河南科技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要求
第二十八条考试结束后,教研室要及时组织教师评卷。评卷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组成的评卷小组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使用红色水笔或油笔、集中评阅、集中登记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场所评阅或擅自请人代阅。
第二十九条评卷教师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准确、公正的评阅每份试卷,得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集体阅卷要做到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阅规范,分工负责,流水阅卷,并按照要求填写《河南科技学院试卷批阅登记表》(附件四)。
第三十条评卷结束后,评卷小组应对试卷进行复核。因合分错误等原因确需修改时,需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成绩修改登记表》(附件五),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认定
第三十一条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公共任选课及其他特殊课程可实行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级考试成绩实行合格、不合格二级制。
第三十二条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两项组成。
(一)平时成绩占40%或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或60%,具体比例以开课学院为单位,由各学院根据专业性质确定,并书面报教务科备案。成绩考核方案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开课学院汇总后在成绩录入前3周报教务处审核处理。
(二)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课末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总评成绩按课末考试成绩记载。缓考、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的按卷面成绩记载,及格的按60分记载。
第三十三条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开展课中考试,原则上专业核心课程都要进行课中考试;考试安排在学期中间,可采用笔试、机试、网络考试及随堂测验等多种方式,在课堂上组织考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2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四条平时成绩的评定要结合到课情况、听课、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平时测验及课中考试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评定;其中,到课情况、有无教材和课堂笔记各占10%;课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实验等占70%。
第三十五条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及平时成绩量化评定办法;平时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平时成绩单》(附件六)要装入试卷袋存档。
第三十六条国内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和成绩管理。由派出学院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对对方学校课程予以认定,指导学生派出期间的选课,经所在学院认定的课程,学校承认其所获成绩和学分,申请转换后,以实际成绩记载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作为成绩、学分记载、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八章 试卷归档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七条所有课程要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及材料归档工作,试卷及试卷批阅相关材料分类归档保存:
(一)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装订好,以自然班为单位和学生考试成绩单一并装入试题册专用袋,试卷袋上要详细注明考试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时间和试卷份数,有缺考的要注明缺考人员姓名和数量;以学院为单位统一送交学校试卷库归档保存;
(二)考试相关材料按如下顺序装入专用袋:试卷分析、试卷批阅登记表、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各一份;以学院为单位随试卷统一送交学校试卷库归档保存;
(三)学生考试成绩单和试卷分析各一份,装入考试材料档案袋由任课教师送交学生所在学院保存;
(四)学生考试成绩单一份,以学院为单位由教学秘书统一交教务科存档;
(五)试卷存档时间为学生毕业离校后4年。
第三十八条考试成绩公布后,一般不予查卷;若有特殊理由需要查卷,应在成绩公布一周内(放假时间不算),学生本人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学生成绩查询申请表》(附件七),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由任课教师查卷,并及时将查阅结果书面转告学生本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卷;确属试卷评阅问题须将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试卷和复核后的成绩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更正。
第三十九条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成绩单时,由各学院教学秘书打印《河南科技学院本科学生成绩表》,在教务处加盖成绩专用章。毕业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教务处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后,若需成绩证明者,可到学校档案室复印,由教务处加盖成绩专用章。
第四十条双学位成绩管理参考《河南科技学院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课程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
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
百分制成绩 |
对应成绩绩点 |
五分制成绩等级 |
对应成绩绩点 |
90-100 |
4 |
优 |
4.0 |
89 |
3.9 |
良 |
3.5 |
… |
… |
中 |
2.5 |
60 |
1 |
及格 |
1.5 |
低于60 |
0 |
不及格 |
0 |
1.百分制成绩绩点转换公式:60分至89分之间,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2.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GPA)=∑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4.对于两级制计分课程,“合格”成绩对应绩点为3.5,“不合格”成绩对应绩点为0。
第九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四十二条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机会;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它课程;旷考、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取消补考资格,但可参加重修。
第四十三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向所在学院办理申请重修手续,学院视重修人数情况以插班或单独编班的形式安排学生重修。
第四十四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重修任何已修课程。
第四十五条重修选课时间和本科生正常选课时间相同,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在重修申请截止后,教务科整理各教学班重修学生名单,并报送任课教师,以便任课教师安排上课考勤、作业收交、考试和成绩登录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学生重修课程按学校规定学费标准、按学分收取学费;重修申请成功后,学校不办理退费及退选,未缴纳重修学费的课程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重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同一课程以绩点最高者记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考试管理规定》(院发字[2005]12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