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及以上,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且不能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第三条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主修专业须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所修双学士学位专业达到毕业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其以上的(同一课程重修学分不作累计);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中等及以上的;
(四)因违背学术诚信(含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五条学生在学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四款情况者,受处分后已解除的,未再受过新的处分,且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其以上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审批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未取得毕业资格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回校重修课程,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参加由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但在顺延的两年内取得了毕业资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的;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三)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四)因其它原因,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为: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时,到会委员须达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学位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条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在学校公布当届学士学位授予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复议申请,学院应当在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答复;对需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已获得学位授予资格,但在某些方面造成重大影响者,依据正当程序,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一)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违背学术诚信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为需要撤销的。
第十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由教务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监督下依据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发字〔2017〕18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河南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