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4]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师范专业学生必修的综合性实践课程,对培养师范生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师范专业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证教育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师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术师范专业学生到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师范专业学生到普通中学进行的综合性师范教育实习,简称教育实习。教育实习分为校内准备和实习学校现场实习两个阶段。校内准备主要是微格教学,学校现场教育实习阶段包括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及教育调查三个部分。
第三条参加教育实习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先通过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教师教育理论必修课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教育实习管理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教学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教育实习的宏观管理工作,各教学学院负责教育实习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 教育实习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校内准备工作。教育实习校内的准备工作主要是通过微格教学重点对教学过程中的新课导入、结束、讲解、演示、强化反馈、提问等教学技能进行训练,为现场教学工作实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六条现场教学工作实习。现场教学工作实习包括听课、研读教材、备课、说课、试讲、上课、评课、实验等主要教学环节,以及辅导、批改作业、讲评、成绩考核、组织课外学习活动等辅助教学活动。实习期间,原则上每生听课不少于10节,编写教案不少于8节,评课不少于4节,讲课不少于4节,作业讲评1-2次。
第七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应贯穿教育实习始终,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负责一个班级的管理与教育工作,熟悉班级学生情况,了解班主任工作内容,学习班主任工作方法,培养从事班主任工作的能力。实习期间,每个实习生至少组织和指导1次学生主题班会或有效的班主任活动,有条件的要家访1-2次。
第八条教育调查。实习生要以个人或小组形式对实习学校的历史和现状,优秀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先进教学方法和教改经验,中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等情况进行调研,或参加所在实习学校教师的教学研究等、撰写调查报告,培养教育调查的能力,调查报告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
第三章 教育实习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师范生教育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在学校已有的教育实习基地进行,实习时间不少于6周。
第十条教育实习采取小组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方式进行,每个小组一般15-20人。学校鼓励各专业相互联系和配合,在明确管理职责的基础上,以混合编组的方式开展实习工作,提高实习基地的利用率。
为确保教育实习质量,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单独在没有我校指导教师带领下进行实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实习者,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同意接收该生进行教育实习的学校正式函件,经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单独实习。
第十一条鼓励各教学学院进行教育实习形式改革探索,教学学院可选拔成绩优秀学生进行顶岗支教实习。
第十二条教育实习实行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学校兼职教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校内指导教师对师范生教育实习的全过程负责,实习学校兼职教师配合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实习生“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实习”以及“教育调查”的兼职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实习指导教师是学生教育实习的具体组织者和指导者,各教学学院必须为学生校外教育实习配备一定数量且有教育实习指导经验的教师,原则上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每15-20名实习生配备1名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开始实习前,教学学院应集中召开由全体实习生参加的动员会,向实习生宣布实习计划,组织学习教育实习有关规定,向实习生宣布实习学校、实习班级、教学实习内容和进度及编队(组)名单,确定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实习期间,校内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负责督促、检查实习生的教学工作以及班主任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负责对实习生开展教育调查工作的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教育实习结束,校内指导教师要负责指导实习生进行书面自我分析和总结,并填入教育实习手册中的教育实习成绩鉴定表。
第十七条实习结束后1周内,实习指导教师应提交实习指导工作总结,教学学院在指导教师总结的基础上完成学院教育实习总结,内容包括教育实习工作基本情况,教育实习工作质量分析,教育实习中存在问题以及对学校教育实习工作的建议等。
第四章 教育实习学生要求
第十八条教育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并遵守学校和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实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一般不得请假。病假需持有医院证明。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书面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校内指导教师或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批准,3天以上报所在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按照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听课、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及作业批改等各项教学实习工作,班主任工作以及教育调查,全面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第二十一条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不私自带学生外出活动。
第五章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实习成绩评定采取等级制;微格教学、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以及教育调研成绩分别占教育实习综合成绩的20%、50%、20%、10%;校内指导教师与校外兼职教师分别评分,其中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占50%,校内指导教师占50%,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已安排参加教育实习但因故未能参加教育实习的或教育实习成绩总评不及格者,或因病事假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或擅自离岗1周以上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实习生教育实习成绩“优秀”比例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20%。
第六章 教育实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置教育实习专项经费,教务处及各教学学院应做好实习经费的计划和使用管理,提高教育实习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教学学院应严格控制实习经费的开支范围,学生教育实习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费、材料费、资料费、实习学校的指导费、学生实习意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或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等,具体报销程序及要求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院发字[2004]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